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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三大“法”宝守护河湖生态生态司法走出晋江经验

时间: 2024-08-11 22:11:23 |   作者: 拉链系列

  作为“晋江经验”的起源地,近年来,福建晋江打破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立”的悖论,走出了一条特色是生态、核心是发展的绿色转型之路,在县域经济持续全国领跑的同时,接连获评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国家生态市、福建省河长制湖长制正向激励奖励县等荣誉称号。为助力晋江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晋江积极探索生态司法保护实践,打造三大“法宝”,倾力守护晋江河湖生态健康。“如今晋江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是大自然的馈赠,更是司法护航的伟大成果。”这是晋江生态司法探索实践发出的最强音。

  据了解,2019年来,晋江检察院办理的宏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污染自然环境案获评福建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督促陈埭镇横坂村垃圾堆放对环境造成污染案、督促安海洗砂场违法占地排污案、督促整治保护安海镇坝头溪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获评福建省检察机关助力“河长制”保护水生态环境典型案(事)例。晋江法院推动河湖流域生态治理全方面开展,多篇案例入选最高法院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福建省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全省水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泉州两江流域水环境司法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普法进人心,防范于未然。近年来,晋江检察院、晋江法院牵头建设了多个生态警示教育基地。2016年晋江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在金井镇石圳中学、安平桥景区建设户外的生态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水生态检察职能和水生态修复理念宣传,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来进行案例展示和释法说理,提高水生态检察宣传工作实效,目前已组织警示企业主、学生、群众等6000余人次参观。2019年晋江法院联合多部门共建“晋江市生态司法教育实践体验馆”,是晋江市第一批生态环境宣教基地,被福建省法院评为全省生态环境司法十个体验基地之一。该馆以九十九溪为引,设生态环境之痛、生态治理前后、生态法制进程、生态司法历程、生态典型案例、生态环保互动、生态司法长廊七个展区,以声光电、图文并茂等多种形式立体展示人民法院生态司法的内容、举措和成效,为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中小学生提供体验生态司法的优质普法教育场所。该馆在2022年成为晋江市河湖长制教育实践基地,持续为社会公众提供河湖治理保护专题普法宣传。

  推动重点排污单位预警。2022年,晋江组织全市40余家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晋江重点排污单位司法预警”座谈会。会上,晋江法院向各重点排污单位发布对环境造成污染司法预警书,针对重点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在环境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方面作出风险防范预警。该份司法预警书是泉州中院出台《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预警机制的意见》以来,泉州发布的首件对环境造成污染司法预警书,对于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转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通报审理的市级重点排污单位某水处理公司“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入刑案,入选2022年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引入“从业禁止”水污染防治方式。晋江法院生态法庭有关人员表示,为加大对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污染水环境犯罪的打击和震慑力度,晋江率先出台《关于对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从业禁止”的实施建议(试行)》,规范“从业禁止”在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中的适用,将排污地点敏感、排污方式隐蔽、环境污染再犯等情形纳入从业禁止适合使用的范围,禁止污染自然环境罪犯三至五年内从事同种职业,精准预防污染自然环境再犯。据悉,今年3月份,晋江拉链厂经营主施某群曾因未办理环评、环保验收手续被查处,仍继续开展生产,将含有超标重金属锌的废水直排入周边水环境,被晋江法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决禁止被告人施某群在三年内从事拉链喷漆加工相关职业。该院的“从业禁止”污染防治方式,被列入了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种修复和保护方式,示范意义重大。

  建设新型生态司法机构。为响应晋江生态立市的理念,2015年来晋江检察院设置“生态检察+公益诉讼”部门,从事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创先成为福建检察第一个专职公益诉讼工作的机构。利用机构设置先发优势,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机融入福建省首创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三位一体”生态检察模式,构建更加完备的生态检察保护体系。团队配备1名国家级优秀检察官和2名省级业务标兵,打造专业公益铁军。2017年6月1日,晋江法院正式成立生态环境审判庭,组建了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相关知识、既能审理案件又能开展理论研究的专业审判队伍,构建集刑事、民事、行政、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于一体的“四审合一”生态环境审判模式,通过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专门化司法保护体系,实现生态司法专业化和裁判尺度统一化,成立以来共依法快办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16件27人,审查水资源环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42件,执结527件执结到位金额1297.9万元。

  建立派驻联系工作制度。如何加强河湖水环境司法联动,晋江检察院、法院与晋江市河长办积极探索。2018年,晋江检察院在市河长办设立检察联络点,对接河长办开展联合监督工作事宜。同时对内整合办案力量,整合全院各个业务部门的力量,对可能涉嫌公益诉讼线种刑事犯罪,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进行初审,多方面摸排公益诉讼线索,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年,晋江法院在福建省率先设立“晋江市人民法院河湖保护司法服务站”,以实际行动践行生态保护理念,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力度。2019年,“晋江市人民法院河湖保护司法服务站”升级为“晋江市人民法院驻市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室”,派驻法官工作室建立了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双向咨询、组织建设等4项工作机制,为河长制工作推进把好“法律关”、“治理关”、“评估关”、“化解关”、“修复关”、“质量关”、“宣传关”,进一步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建立联动处置工作机制。百尺竿头须进步。2021年,晋江检察院、法院积极联合晋江市河长办、司法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共同印发《晋江市河湖水环境损害事件联动处置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进一步促进河湖水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力衔接。据悉,晋江检察院、法院、河长办等部门举办河湖司法联席会议6次。晋江检察院联合河长办等部门开展河道巡查专项活动18次,对辖区九十九溪、梧桉溪等重点溪流进行巡查,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加强与河长办、水利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制定推进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方案、提起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发出涉河涉水检察建议等,在公益保护上实现共赢。晋江法院联合河长办建立河湖生态法官制度,明确法院与河长办在联动执法、多元化解、生态修复、履职保障等十个方面建立协同共治机制,5名同志分别被聘为晋江流域晋江段、九十九溪、普照溪、梧桐溪、缺塘溪河湖生态法官,“扑下身子”为挂钩流域筑牢司法保护屏障。今年5月31日,为充分的发挥河湖生态法官在涉水法律咨询、宣讲等方面作用,晋江市河长办、法院联合开展现场巡河,河湖生态法官对南低干渠某村段、湖漏溪某村段、新港河某段等河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违章搭建治理难点发出了司法建议。在联合巡河过程中,双方还就如何逐步提升河湖管护和治理能力,司法助力河长制工作以及如何深度发挥河湖生态法官职能等问题进行交流。并走进龙湖镇晓新小学共同开展“水当当校园说法”活动,为100余名师生宣讲涉水法律法规。

  探索“一案双责”,让环境污染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承担对应的经济损失。2018年晋江法院审理首起对环境造成污染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附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4.7万元。来自晋江检察院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晋江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5件,法院判决18件,追偿生态资源损失、生态修复及治理费用785.27万元。

  设立社区矫正方案,推动“生态司法+执法+社矫”三位一体衔接规则。2018年,由晋江市河长办、法院、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将巡查河流纳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人员社区矫正方案》正式出台。该方案将巡查河流纳入社区矫正服务范畴,采取多项措施促进河道生态修复与社区矫正有效衔接。此举,是探索创新生态修复新模式的重要举措,也有助于增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人员的生态保护意识,培育生态保护道德和行为准则。2022年,晋江法院、司法局、河长办、林长办联合出台《关于将巡河护河、巡山护林纳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人员社区矫正方案的工作意见》,将“生态司法+执法+社矫”三位一体衔接规则进一步升级优化,推动河湖山林协同治理、一体推进。2019年,晋江安海青年王某因为犯“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晋江法院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同时,晋江法院向王某发出《巡河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一定要按照司法局和河长办的要求,定期在安海镇侯厝溪河段“巡河护河”。截至目前,共发出3份巡河护河令、巡山护林令。(王述明 杨惠萍 陈瑜滨)